解读婚姻家庭法律:夫妻间财产赠与的规定详解
在现代社会中,夫妻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多样。因此,了解并遵守夫妻间财产赠与的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我国婚姻法对夫妻间财产赠与的有关规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取得的上述范围内的财产,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
二、夫妻间赠与的法律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如果夫妻之间存在赠与行为,且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这与其他普通赠与行为的撤销规则相同。但是,如果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等手续,则意味着赠与已经完成,赠与人无权再要求返还。
三、夫妻间赠与的特殊规定 虽然原则上夫妻之间的赠与适用一般的赠与合同规则,但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会有特殊的法律规定。例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夫妻之间的赠与情况,特别是那些涉及不动产的大额赠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赠与已经完成,但如果被认定为恶意规避夫妻共同债务或其他法定义务的行为,法院可能会判决将这部分赠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如果夫妻之间有婚内财产协议,其中对赠与行为进行了特别约定,那么这种约定通常会优先于一般法律规定。
四、典型案例分析 1. 甲乙为夫妻,结婚后不久,甲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无偿转让给妻子乙。后来二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甲主张自己当初的赠与行为是在冲动之下做出的决定,现在后悔了,希望要回这套房子。请问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由于甲已经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了乙,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甲无法以冲动为由要求撤销赠与。因此,甲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 张先生和李女士婚后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张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家公司50%股权赠送给李女士,并在工商局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后来两人因性格不合离婚,张先生认为当初的赠与是为了维持婚姻而作出的,现婚姻已结束,要求李女士归还一半的股份。此种情况下,法院是否会支持张先生的诉求?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张先生已经通过赠与的方式将股权转让给了李女士,且已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这意味着赠与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因此,即便离婚,张先生也很难要求收回已转让出去的股份。不过,如果离婚时发现这份赠与背后隐藏着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法院可能会重新认定其效力并进行相应调整。
综上所述,夫妻间财产赠与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权益保护以及婚姻法的具体适用。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在进行此类操作时应谨慎行事,避免可能的后患;同时也提醒广大公众在面对类似问题时要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