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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特殊情形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024-11-30
来源: 米西婚姻法

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特殊情形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夫妻关系不仅是情感的纽带,也是经济和财产上的伙伴关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婚姻中的财产状况也变得日益复杂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进行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法典》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特殊情形的分析,为读者提供一份全面的法律指南。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与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特殊情形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离婚时未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并未就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内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财产行为效力

夫妻一方为了逃避债务或其他个人目的,可能会与配偶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转让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实现其非法目的。对此,《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也不能以“夫妻共有”的名义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主张。

(三)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及分割原则

实践中,许多父母会在子女结婚后为其购置房产。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除非有明确的赠与合同表明是给夫妻双方的,否则此类出资应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的性质界定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增值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民法典》并没有直接给出答案,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这部分增值是基于原物所有权而产生的自然孳息,不应简单地认为是夫妻共同劳动的结果,所以通常还是将这些增值部分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因为对方的投入、管理等行为导致的增值,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个人特有财产的保护及其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方可能利用个人特有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往往难以区分是个人努力还是夫妻协作的结果。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利益。

四、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共同财产

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20年协议离婚,当时他们并没有对全部财产进行详细调查和分割。后来李女士发现张先生在离婚前曾私自转移了一笔存款到他的弟弟名下,意图逃避分割。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李女士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重新分割这笔被转移走的财产。最终,法院判决将该笔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案例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之争

王先生和张小姐结婚后不久,张小姐的父母为他们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并登记在了小两口的名下。几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王先生声称这套房子是他岳父岳母对自己的单方面赠与,应该属于他个人所有。但张小姐坚持认为这是父母的共同赠与,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定,由于该房产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是夫妻二人名字,且无证据证明父母有明确表示仅赠与给王先生一人,故将其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比例分割。

案例三: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纠纷

赵先生在结婚前购买了一套公寓,并在婚后将其出租获取租金。经过一段时间房价上涨后,赵先生准备出售此套房产。这时,妻子孙女士提出异议,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房产本身升值了,但这些增值是由于市场因素而非赵先生的个人行为所造成,因此判定增值部分仍属于赵先生的个人财产。

五、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特殊情形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体现了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要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无论是律师、法官还是普通公众,都需要深入理解并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难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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