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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夫妻打赏新规:平衡个人自由与家庭责任》

2024-11-14
来源: 米西婚姻法

解读夫妻打赏新规:平衡个人自由与家庭责任

一、引言

在数字化时代,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平台迅速崛起,成为人们娱乐消遣的重要方式之一。随之而来的是用户对主播的打赏行为,其中不乏有已婚人士进行大额打赏的情况。这引发了有关连续续打赏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热议讨论。202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二、现行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或未用于家庭共同目的而进行的大额打赏行为,通常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为了规范打赏行为,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三)》,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一方私自打赏的行为性质及处理原则。

三、新规定的解读

《解释(三)》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因日常生活所需进行的打赏行为,应当事先征得配偶的同意或者事后取得其追认,否则该打赏行为可能被视为个人的不当支出。同时,如果打赏金额巨大且明显超出了夫妻一方的合理消费水平,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这是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不仅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还可能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新规定还强调了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如果父母一方使用未成年人账户进行打赏,无论数额大小,都将视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王某与李某结婚后,王某发现李某经常在某视频平台上给主播打赏,累计金额高达数十万元。这些打赏行为并未得到王某的同意,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因此,王某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包括打赏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判决认为,李某的打赏行为属于个人挥霍浪费,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打赏部分不予分割。

案例二:张某诉刘某抚养费纠纷案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张某发现刘某用女儿的压岁钱账号在某直播平台上频繁打赏主播,共计数万元。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刘某的打赏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打赏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定打赏行为无效,责令刘某将打赏款全部退还给女儿。

五、结论

综上所述,夫妻打赏新规旨在平衡个人自由与家庭责任的关系,既尊重了个体的选择权和隐私权,又强调了家庭的整体性和财务稳定性。在实践中,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并与配偶进行沟通,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网络打赏行为的监管和教育,引导公众理性消费,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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