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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法中夫妻财产约定变更程序的条款解读》

2024-11-18
来源: 米西婚姻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中,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主要包括第1065条及其司法解释。其中,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变更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该司法解释虽然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颁布的,但对于理解夫妻财产约定和变更仍然有参考价值。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部分:解读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个关键点:

  1. 书面形式:任何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协议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法律约束力:一旦达成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它将对夫妻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约定内容。
  3. 赠与撤销权:在某些情况下,如婚前或婚后的房产赠与,如果未完成过户手续,赠与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
  4. 继承规则:婚后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若所有权仅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则通常被认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

案例一:夫妻财产约定变更纠纷案

甲乙是夫妻,他们最初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了各自的财产归属。然而,几年后,由于生活变化和个人需求的改变,他们决定修改原有的财产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该如何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更改他们的财产约定。这意味着,如果甲乙想要变更原来的财产约定,他们需要重新签署一份新的书面协议,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和双方的共识。新协议同样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明确约定财产的范围、所有权等事项。

案例二:婚前房产赠与纠纷案

丙丁是一对新婚夫妇,婚前丙有一套房产,他承诺将该房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丁作为结婚礼物。但婚后不久,丙后悔了这个决定并试图撤销赠与。在这个案件中,法院会怎么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丙可以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这是因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如果丙能够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提出撤销赠与,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他的主张。

综上所述,夫妻在进行财产约定时,务必要确保所有协议都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并且要清晰明确地表达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有需要变更的情况发生,也应该及时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修订,以确保财产关系的稳定和法律的认可。同时,了解赠与的法律后果也很重要,特别是在涉及重大财产交易时,务必事先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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