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法:妇女权益保障的核心条款解析
2024-12-01
来源:
米西婚姻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是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其中,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核心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婚姻自主权与平等地位(第1042条)
- 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一夫一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原则,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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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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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益的保护(第1063条等)
-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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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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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的价值认可(第10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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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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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第1079条等)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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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定,以保护其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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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权益保障(第1087条等)
-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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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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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女婿的赡养义务(第1129条)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以上核心条款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妇女权益的重视和对性别平等原则的坚持。在实际生活中,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女性的婚姻家庭权利,促进家庭的和谐稳定发展。例如,在某起离婚案件中,女方由于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而要求补偿,法院最终支持了她的诉求,这正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的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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