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详解 一步步了解仲裁程序要点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详解及仲裁程序要点
一、引言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在中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途径,而仲裁时效则是启动这一程序的关键节点。本文将详细解析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进一步说明仲裁程序的要点。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权利。
- 仲裁时效的期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该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制度:
-
时效的中止: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无法在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时效的中断: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特殊情形的时效规定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时效中断的情形
张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其2018年1月至6月的工资。2018年7月,张某向公司书面提出支付工资的要求,公司承诺在2018年12月前支付。然而,公司最终未履行承诺。张某于2019年6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分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张某于2018年7月向公司书面提出支付工资的要求,导致仲裁时效中断,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张某于2019年6月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案例二:拖欠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李某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拖欠其部分工资。2019年1月,李某离职。2020年6月,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分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拖欠劳动报酬的特殊规定,李某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即2020年1月前)提出仲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李某的申请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要点
- 申请仲裁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 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受理与立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开庭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