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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出资:父母投入的财产权属认定新解》

2024-11-18
来源: 米西婚姻法

婚后购房出资:父母投入的财产权属认定新解

一、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和财富积累的增长,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尤其是在子女结婚后购买房产时,父母的资助往往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然而,关于这些由父母提供的资金究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将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婚后购房过程中父母出资行为的性质与后果。

二、法律规定解读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明确了婚后购房时父母出资的基本原则——如果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则意味着父母将其出资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因此该房产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

但是,这条规定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都会被视为个人财产。例如,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了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或者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其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且没有特别约定或证据表明赠与对象仅为某一方子女,则通常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案例分析

1. 张氏夫妇案

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5年结婚并在婚后不久购买了他们的第一套住房。这套房子的首付款是由张先生的父亲全额支付的,剩余款项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在购房合同上,只有张先生的名字作为买受人的身份出现。两年后,李女士提出离婚并主张分割包括该套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个案件中,由于首付款是由张父单独支付并且在购房合同中仅列出了张先生的姓名,法院最终判定该房产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在于张父并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证明他打算将该笔钱款作为对儿子儿媳共同的礼物;同时,由于合同上没有李女士的名字,她也没有参与贷款过程,这进一步强化了法院认为这是一项个人馈赠而不是夫妻间赠与的观点。

2. 王氏夫妇案

王先生和王太太在2017年结婚后决定购置一套新房。他们向各自的父母借款用于支付首付款,并在购房合同中注明了夫妻双方的名字。几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而选择离婚。此时,双方都要求归还各自父母所借出的款项,并对房产进行平分。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首付款是由夫妻二人共同向双方父母借得,并且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列明了夫妻双方的名字,法院判决这部分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同时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即便是在婚后购房时得到了父母的经济支持,但如果父母是以借贷形式提供资金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房产登记在了夫妻双方的名下,也并不一定会导致房产成为个人财产。

四、结论

综上所述,婚后购房时父母出资的行为性质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出资方式:是赠与还是借贷? - 购房合同:是否明确列明夫妻双方的名字? - 产权登记:所有权是否仅仅归于某一特定子女? - 家庭成员间的沟通和协议:是否有明确的家庭内部协议或理解?

在实际处理这类纠纷时,法官往往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来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因此,无论是父母还是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们都应该事先就此类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并通过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误解和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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